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國務院關於中國科學院實施知識創新工程的決定精神,根據我院知識創新工程三期(以下簡稱“創新三期”)的總體部署,為進一步提高隊伍的創新能力,充分發揮我院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幹和引領作用,不斷提升我國在世界範圍的學術地位和競爭實力,在創新三期,在我院繼續實施引進國外傑出人才和招聘海外知名學者計劃。
第二條 引進國外傑出人才(以下簡稱“傑出人才”)計劃是指引進到我院長期工作的海外傑出人才;招聘海外知名學者(以下簡稱“知名學者”)計劃是指招聘短期來我院工作的海外知名學者。
第三條 人才引進必須堅持德才兼備,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嚴格考核、擇優支持、契約管理、動態調整。
第二章 目標和條件
第四條 在創新三期,計劃引進500名左右的傑出人才和招聘200名左右的知名學者。
第五條 引進的傑出人才,應是具有中國國籍的公民或自願放棄外國國籍來華或回國定居的專家學者。同時,還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博士學位;
2.獲得博士學位後有連續4年以上海外科研工作經歷,一般應在國外獲得助理教授及以上職位或其他相應職位;
3.獨立主持或作為主要骨幹參與過課題(項目)研究的全過程並做出顯著成績;
4.在國內外學術界有一定的影響,能把握本學科領域的發展方向,具有長遠的戰略構思,能帶領一支隊伍在國際科學前沿從事研究並做出具有國際水平的創新成果;
5.在本學科領域有較深的學術造詣,做出過具有國際水平的研究成果,在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過多篇有影響的論文,或掌握關鍵技術、擁有重大發明專利等,其研究水平足以擔當招聘單位的學術帶頭人;
6.恪守科學道德,學風正派、誠實守信、嚴謹治學、尊重他人,具有為我國科技事業發展和國民經濟建設而艱苦創業的奉獻精神。
第六條 為充分發揮海內外優秀人才的團隊作用,促進我院交叉學科、新興學科的發展,並在一些領域前沿的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方面實現重大突破,創新三期將以團隊引進方式繼續招聘海外知名學者短期回國工作。知名學者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機構獲得副教授或相當於副教授及以上職位;
2.取得過國際同行公認的重要研究成果,發表過多篇有重要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掌握關鍵技術、擁有重大發明專利等;
3.能夠把握學科發展方向,提出創新性構想,並能夠帶動研究團隊做出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成果;
4.確保在受聘期間能經常參加團隊實質性的合作研究,並且每年回國工作時間累計不少於3個月,受聘期間不得在國內其他單位兼職;
5.誠實守信、學風正派、樂於奉獻、崇尚科學精神,願意通過合作,促進科學發展,實現為國服務。
第三章 設崗要求
第七條 傑出人才崗位的設置必須與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及研究所的科技目標、學科發展相結合,與全院的科技布局相結合,優先保證新興學科、交叉學科、重點學科、重大攻關項目、重點實驗室及大科學工程對人才的需求。
知名學者的崗位應結合院“創新團隊國際合作夥伴計劃”設置,知名學者為該計劃支持的“創新團隊”的海外核心成員。
第四章 崗位職責
第八條 傑出人才和知名學者的崗位職責是:
1.正確把握學科的動態和發展方向,提出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的研究布局和項目,帶領一支團隊在本學科領域從事具有國際水平的科學研究工作。
2.積極推動國際學術交流,帶領團隊與國際先進科研機構和大學開展富有成效的合作研究。
3.傑出人才聘任期間,應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國際科技前沿,積極參與社會競爭,爭取和承擔國家重大科技任務與項目;取得國內外同行關註的科研成果;培養優秀人才,建設一支具有較強創新能力的科技團隊。
4.知名學者應通過與國內優秀科學家的密切合作,並通過網絡、國際會議、聯合培養研究生和接收國內學者訪問等方式,為促進科技創新人才成長和高水平科技成果的產出做出實質性的貢獻。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院成立“引進國外傑出人才”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院領導、有關專家及相關部門的領導組成,並邀請財政部、科技部的主管部門領導參加,負責對傑出人才計劃和知名學者計劃相關事宜的決策和指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事教育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章 招聘程序
第十條 傑出人才的引進按以下程序進行:
1.為引進傑出人才設置創新研究員崗位。各單位根據科技目標,特別要針對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院重大項目對傑出人才的需求,提出招聘崗位設置方案;科技創新基地和相關專業局根據院戰略部署和科技布局的調整等情況對各單位擬招聘崗位進行復審;經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後,通過有關媒體向海內外公開發布。
2.各單位根據公布的崗位組織招聘。院建立由院內外專家組成的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招聘單位根據專業要求從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招聘委員會(由7-11位專家組成,其中院外專家應占1/3以上,年輕專家和管理專家應占一定比例),招聘委員會名單需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方可進行招聘。招聘單位要嚴格按照條件要求對應聘人員進行評審,獲得2/3及其以上票數者為通過;受聘者與招聘單位簽訂崗位聘用合同和計劃執行管理協議書,報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通過後,即獲得入選資格。
3.各單位對已到位開展工作12個月以上的傑出人才入選者,可向院提出人才專項經費支持的申請。院每年組織一次擇優支持評審,評審將采取申請人現場答辯的方式進行。領導小組對通過專家評審的入選者進行終審,報財政部審批後公開發布擇優支持人選名單。
第十一條 知名學者的招聘在“創新團隊”依托單位組織評審的基礎上,需經院送請海外評審專家評審(特殊領域除外)後予以聘任。
第七章 人才管理
第十二條 傑出人才計劃執行期限一般為3年,從獲得擇優支持的下一個年度算起。傑出人才在計劃執行期間需全時在崗工作,不得保留原職位或兼任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在招聘、擇優申請、年度考核及終期評估環節,對傑出人才的科學道德進行專門考評;對獲得擇優支持和終期評估為優秀的入選者實行公示製度;每年定期組織到位工作的入選者參加國情、院情學習研討班。
第十四條 按照傑出人才的研究領域和工作性質,分別建立以科學道德、科學創新、技術創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要目標的評價體系,對入選者進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年度考核及終期評估。
1.聘用單位每年需對入選者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包括:科研進展、學術道德、承擔科研任務與項目情況及當年度人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等。形成的考核意見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後報送財政部。
2.傑出人才在計劃執行結束後,聘用單位邀請7-9位專家組成評議組,對其工作進行初評估;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當年度計劃執行結束的傑出人才進行綜合性評估,並評出20%的優秀者;領導小組對評估結果進行最終審定。對於評估結果為優秀者,由相關創新基地和專業局通過方向項目等形式優先給予支持。
3.對嚴重違反管理規定的入選者及年度考核結果明顯未達到計劃要求、預計無法按期完成目標者,將及時停止其研究計劃,取消其入選者稱號,收回全部院撥專項經費。對於評估結果為不合格者,將收回全部院撥專項經費,並通報全院。對於嚴重違背科學道德,有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行為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入選者稱號,按評估不合格處理。院收回的經費將上報財政部,按照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處理。對因招聘單位管理不善,導致入選者不能完成計劃的,除視情況對入選者按上述規定處理外,將追究單位的管理責任;對造成嚴重影響的,院將暫停或停止對該單位引進傑出人才的支持。
第八章 支持方式和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經費支持包括專項經費支持和聘用單位配套支持。聘用單位對入選者須提供基本工作條件和不少於70萬元的啟動經費支持。
獲得擇優支持的入選者,在計劃執行期內可獲得200萬元(科學事業費173萬元,基本建設支出27萬元)的專項經費資助;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醫療等待遇外,另可按規定享受傑出人才崗位津貼。知名學者作為“創新團隊”海外核心成員,在計劃執行期內可獲得人均一次性100萬元(全部為科學事業費)的專項經費支持。
第十六條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科研實驗費、人員支出、儀器設備經費以及住房補助等方面。配套支持經費主要用於科研條件、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如科研、辦公用房、儀器設備等)。
第十七條 專項經費按照支出預算管理的原則,實行動態核定,滾動下達。獲得擇優支持的入選者,根據科研活動特點與實際需求,分年度提出用款預算報告,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通過後,納入院年度預算向財政部申請。經財政部核準後,將經費分年度撥付到入選者聘用單位,由聘用單位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其中27萬元的基本建設支出於獲得擇優支持的當年度撥付到位。
在年度考核中,發現專項資金存在結余現象的,領導小組將根據具體情況,對下一年度經費撥付計劃進行相應調整;在終期評估時,聘用單位需就人才專項經費的支出使用情況提交專題報告。專項經費結余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按照財政部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聘用單位應根據院有關規定,製訂本單位的管理細則,在保證落實配套支持經費的同時,還應在人員配備、招收研究生等方面給予保證,同時積極支持入選者對外競爭各類科技任務與項目。
第十九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製度和“中國科學院財政預算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並接受院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關於知名學者的招聘與管理辦法,將另行製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1年10月17日印發的《中國科學院關於引進國外傑出人才的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會同綜合計劃局和基本建設局負責解釋。
(轉自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網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印發)